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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保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鲁思懿与李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鲁思懿;李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保执字第27号原告:鲁思懿,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李艳林,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鲁思懿与被告李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李艳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艳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柴 霖执 行 员  韩晓君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