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庙村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顺,新蔡县韩集镇梁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新蔡县弥陀寺乡政府干部,住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街振兴路北段。身份证号:412828196307150296。被执行人:新蔡县韩集镇梁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全付,系该村委主任。本院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6)新法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新蔡县韩集镇梁庙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韩集镇天庙村委张庄南至韩集镇闹天寺村委后韩寨庄北梁庙村委段公路两侧的杨条树300棵。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新蔡县韩集镇梁庙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韩集镇天庙村委张庄南至韩集镇闹天寺村委后韩寨庄北梁庙村委段公路两侧的杨条树300棵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