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马玉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55号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503304—5法定代表人:庞付云。地址:习水县良村镇良村村。委托代理人陈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马玉国。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涛,被告马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