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19日生,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生,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