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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19日生,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生,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