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某物业公司诉沈某、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沈某,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某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某室。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赵某,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某室。被告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某室。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沈某、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51元(自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76元。本院于2014年12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本市某���高层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沈某、沈某某名下,房屋建筑面积73.04平方米。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2005年5月13日至2010年5月12日间为包括被告房屋在内的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与上海市杨浦区某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就小区不同房屋及各种服务收费标准分作约定。其中高层住宅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户每月10元;电梯、水泵运行费为0.5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0.40元);居住房屋的保洁、保安服务费每户每月各6元。合同期满后,经与业委会协议,由原告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9月1日起物业管理收费执行新的标准,其中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调整为每户每月12元,保安费调整为每户每月9元,其他收费保持不变,该调整内容业委会在小区公示。2013年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明确高层住宅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户每月12元;电梯、水泵运行费为0.5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0.40元);居住房屋的保洁费每户每月6元,保安费每户每月9元。合同同时约定业主应在季内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因被告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未交,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具状来院。审理中,原告撤销了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内容合法有效,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应当得以全面履行。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按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则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审理中,被告称自己的房屋不需使用水泵设备,不应支付相应的设备运行费,没有事实证据,也与合同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现被告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显属违约,原告之诉应予准许。审理中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某、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某阮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