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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刑终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终字第0049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抓获,同年8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保华、张守纯,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州刑初字第00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王某某不服,以毒品称重是否准确,毒品检验鉴定不合法,查获13包毒品,只检验了3包,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刑初字第004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继 军代理审判员 陈 东 宝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林(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