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潘明强与徐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强,徐景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4号原告:潘明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个体户,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徐景红,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潘明强诉被告徐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秋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明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明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秋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无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