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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潘明强与徐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强,徐景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4号原告:潘明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个体户,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徐景红,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潘明强诉被告徐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秋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明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明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秋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无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