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全,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天宇建工有限公司18039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一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