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正洪诉被告陈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正洪,陈克军,陈绍彬,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段正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克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绍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77号国信大厦8楼东C座。负责人:袁寿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正洪诉被告陈克军、陈绍彬、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正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9元,由原告段正洪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