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弗列加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天毅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弗列加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天毅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52号原告十堰弗列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汽配城富桥区7048号。法定代表人陈更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凯,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十堰天毅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汽配城富桥区617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弗列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天毅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弗列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弗列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弗列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十堰弗列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