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丽荣与田雪菊、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2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荣,田雪菊,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丽荣,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委托代理人孙恒章,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雪菊,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邓伟(被告田雪菊之夫),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城镇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丽荣诉被告田雪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李丽荣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对被告田雪菊、邓伟坐落于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广场花园2单元的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邱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恒章、被告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雪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荣诉称:被告田雪菊、邓伟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李丽荣借款100000元,田雪菊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李丽荣出具借条1份,李丽荣支付了借款。二被告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此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邓伟辩称:被告田雪菊、邓伟是借了原告李丽荣现金100000元。现被告无法立即偿还借款,已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不再支付利息。被告田雪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被告田雪菊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李丽荣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李丽荣支付了借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丽荣与被告邓伟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丽荣借款本金100000元,不再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条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田雪菊、邓伟向原告李丽荣借款100000元,双方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其所欠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雪菊、邓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丽荣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共计2410元由被告田雪菊、邓伟负担(原告李丽荣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