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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一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晓霞诉昌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霞,昌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一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晓霞,女,汉族,198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昌灿红,女,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霞诉被告昌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交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