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夏延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夏延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6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立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人。被告:夏延安,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诉被告夏延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回诉讼请求。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