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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龚属华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过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属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龚属华,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治国,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属华与被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过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7039.08元,现已执行标的57039.08元。本院在执行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9.08元(包含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龚属华款57039.08元,应负担本案执行费97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龚属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