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焦xx与王x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焦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焦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xx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