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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焦xx与王x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焦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焦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xx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