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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学德与王晓琴、荚祥胜借款合同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德,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荚祥胜,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晓琴,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4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荚祥胜、王晓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晓琴的住房公积金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