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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