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理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2014)理执字第12-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XXX,阿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理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四XXX,男,藏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51333419811114XXXX,四川省理塘县人,现住四川省理塘县。被执行人:阿X,女,藏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919850317XXXX,四川省理塘县人,现住四川省理塘县XX街X号。本院在执行四XXX与阿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阿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四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理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第一期50000元的执行,等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泽仁拥忠审 判 员 冲 志 玛代理审判员 洛绒彭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 晓 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