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5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苑术祥与李士英,宁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术祥,李士英,宁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944号原告苑术祥,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士英,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宁艳,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术祥诉被告李士英、宁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术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术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术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本院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苑术祥承担。审 判 长 胡 俊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强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