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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汕头市澄海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2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刑诉(2014)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张某鹏为非法牟利,与陈某商议后由张某鹏从林湧(在逃)处拿一外围赌球网站的账户,再由陈某将网站、账户交给他人下注赌博,并商定该账户的下注金额由张某鹏与陈某各占20%的份额,林涌占60%的份额。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鹏从林湧处拿到一个赌球网站的账户,陈某拿到账户后用于自己赌博,并先后三次在该账户上投注赌资,累计投注并输掉人民币19.3万元。为偿还赌债,陈某多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还给林湧共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张某鹏在该笔赌债中的应得利益人民币3.7万元。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鹏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鹏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证人陈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鹏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鹏有犯罪前科,鉴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依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鹏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