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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姚某某、杨某某与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杨某某,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9号原告姚某某。原告杨某某。被告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收到原告姚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姚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