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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许某甲、李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李某,许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农民。2014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乙,农民。2014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犯故意��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代理检察员闫桦、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李某将牌号为浙j.1p769别克轿车停在台州市开发区下马小区北大门门口,周某乙(系该小区保安员)为了保证门口道路畅通,要求许某甲、李某驾车离开时双方发生口角,许某甲、李某下车追打周某乙数下后驾车离开。期间,被告人许某乙电话联系许某甲欲归还自己所借的车辆,后许某甲、李某和许某乙相遇时便将与周某乙吵架的事告知许某乙,许某甲、李某、许某乙决定报复。同日8时50分许,许某甲等3人赶回下马小区北大门门口,许某甲、李某分别持砖块,许某乙持啤酒瓶冲进小区,对周某乙乱打乱砸后逃离现场。周某乙被致左胸第6、7肋骨骨折,面部等软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一起至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区西派出所接受调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周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赔偿经济损失。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赔偿被害人周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含已付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砖1块、证人周某甲、阮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被害人周某乙就诊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医疗证明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调解笔录、收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为琐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1人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赔偿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要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许某甲、李某、许某乙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许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方匡能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人民陪审员  池达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