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赵哲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赵哲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立初字第2号原告李兰英,女,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赵哲洙,男,住址二道江区。原告李兰英诉被告赵哲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不还,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原告李兰英不能提供被告赵哲洙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兰英的起诉。预交诉讼费83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