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红安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克华与秦巨舟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克华,秦巨舟,阮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红安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吴克华,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执行人秦巨舟,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第三人阮春香,女,1959年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系申请执行人吴克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巨舟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阮春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吴克华的死亡证明。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吴克华已于2015年1月死亡。本院认为,第三人阮春香系申请执行人吴克华之妻,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阮春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少安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 阮胜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