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邓某,女。委托代理人段新陆,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纠纷已达成调解,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曾 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