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韩子龙与张长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子龙,张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7号申请人韩子龙,农民。被执行人张长才,农民。申请人韩子龙与被执行人张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的(2014)威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登福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长才存款12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云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