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商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商初字第381-1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成都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东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6.00元、保��费5000.00元,由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广学代理审判员 聂燕玲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丰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