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保顺与李永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顺,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李保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永胜,男,1961年8月18日生,汉族,潍坊天瑞重工凿岩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潍坊市坊子区龙山路138号龙泉太阳城小区11号楼1单元502室。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潍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永胜在潍坊天瑞重工凿岩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永胜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三、查封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邱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