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汪海东、徐江红等与李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汪海东;徐江红;汪明明;李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82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对上诉人汪海东、徐江红、汪明明与被上诉人李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四页第23-24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598元,由上诉人汪海东、徐江红、汪明明负担”,现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7.7元,由上诉人汪海东、徐江红、汪明明负担”。审 判 长 卢薇薇审 判 员 余 艺代理审判员 邬海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仇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