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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倩与杨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杨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田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倩,村民。被告杨东升。原告李倩诉被告杨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倩、被告杨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倩诉称,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东升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3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最晚还款日期为同年5月3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追要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未还,应负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东升返还原告李倩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吴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