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杨志英等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杨志英,李永胜,宋桂英,林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负责人吴勇强,行长。被执行人杨志英,女。被执行人李永胜,男。被执行人宋桂英,女。被执行人林菊英,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志英、宋桂英、李永胜、林菊英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