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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文胜与深圳市歌乐易电子有限公司、杨虓、廖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胜,深圳市歌乐易电子有限公司,杨虓,廖代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11号原告黄文胜。委托代理人陆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歌乐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同富裕101号C栋厂房2楼,组织机构代码:576369644。法定代表人杨虓。被告杨虓。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代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胜诉被告深圳市歌乐易电子有限公司、杨虓、廖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薇炜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