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利凯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诚顺成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利凯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中诚顺成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东大路53号院2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胡卫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小平,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成龙,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诚顺成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中瑞巷一条10号。法定代表人姚庆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世斌,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利凯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利凯工贸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0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凯工贸公司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利凯工贸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利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北京利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北京利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珊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