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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何剑锋、张跃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剑锋,张跃生,徐惠姣,陈佩云,叶江平,傅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何剑锋,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张跃生,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徐惠姣,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陈佩云,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叶江平,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傅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做出的(2014)金武商初字第5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跃生、徐惠姣、陈佩云、叶江平、傅俊存款11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