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厚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刁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某某,贺某某,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厚某某,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汽贸城雪铁龙4S店员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街道高炉一社区。被告贺某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汽贸城雪铁龙4S店员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小区*******号。被告刁某某,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汽贸城雪铁龙4S店员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3小区*******号。被告李某某,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汽贸城雪铁龙4S店员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阳光花园*******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厚某某诉被告贺某某、被告刁某某、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厚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贺某某、刁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某某、刁某某、李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