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蔡提升与陈泽方、卢艺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提升,陈泽方,卢艺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78号原告蔡提升,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方,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卢艺深,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提升与被告陈泽方、卢艺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提升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该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提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永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