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执行字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供用电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95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凤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15642032-7。法定代表人陈茂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55096461-3。法定代表人蔡建丁,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偿付电费38021.42元和代垫受理费3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敏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