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曾执字第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曾执字第1545-1号申请执行人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被执行人高彬,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曾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彬于2013年5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成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