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重庆圣皓机械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家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圣皓机械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卢家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重庆圣皓机械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149234-5。法定代表人徐圣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勤,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林,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家财,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光鸿,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圣皓机械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家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圣皓机械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圣皓机械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圣皓机械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