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双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万民与朝阳市长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民,朝阳市长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孙万民,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颖,女,汉族,教师,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吴铭,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长江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孙玉军,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达,男,汉族,朝阳市长江医院科主任,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张路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孙万民诉被告朝阳市长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万民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务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