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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