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关美英与吴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美英,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关美英,女,40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吴建新,男,62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关美英与被执行人吴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建新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建新的银行存款7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