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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谢炳龙与谢秉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龙,谢秉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7号原告谢炳龙。被告谢秉希。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炳龙与被告谢秉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