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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孙心彦,项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孙心彦。被执行人项春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岳民初字第02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孙心彦、项春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心彦、项春兰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合计2194707元。但被执行人孙心彦、项春兰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心彦、项春兰的银行存款219470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19470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榕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