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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潘某,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男,1986年5月3日出生。原告潘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以在民事起诉状中书写被告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存在错误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 判 员  粟多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