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某管理处诉王某戊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管理处,王某戊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处主任。被告:王某戊,男,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管理处诉被告王某戊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管理处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