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兰香与程婷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香,程婷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周兰香,女,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张勇,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红,女,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程婷婷,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胡智勇,系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负责人:董后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开凡,系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兰香诉被告程婷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金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7时30分,程婷婷驾驶皖AC97**号轿车沿铜陵市铜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丽景花园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周兰香,造成周兰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周兰香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15年1月12日,周兰香花费医药费共计162785元(其中住院费157745元、门诊费5040元)。另查,皖AC97**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15年1月12日,原告周兰香花费医药费共计1627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先行给付原告周兰香医药费120000元,余款等原告治疗终结后另行结算。二、被告程婷婷保留后期主张原告周兰香治疗发生的医药费与本起交通事故关联性鉴定的权利。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保留后期主张原告周兰香治疗发生的医药费中非医保用药鉴定的权利四、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程婷婷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