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二终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桂莲与陈爱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二终字第1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今,无业。委托代理人:郭连宝,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莲,唐山建南房管所工人。委托代理人:王超,无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陈爱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爱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素霞审 判 员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一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