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在本院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昌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