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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冠军、刘新伟征收社会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冠军,刘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陈冠军,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新伟,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冠军、刘新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非执字第83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冠军、刘新伟履行给付0.3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冠军、刘新伟履行了0.15万元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自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非执字第83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源:百度搜索“”